後備軍人會收到哪幾種召集令?動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法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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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兵役法第37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五種召集: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臨時召集(現役補缺或戰時補充)、教育召集(訓練演習)、勤務召集(戰時輔助勤務)、點閱召集(點驗或校閱)。平時最常接到的是教育召集令,俗稱「教召」。

收到召集令的時候,封面上的「教育召集令」或「動員召集令」並不是隨機用詞,而是對應不同的法律依據和情境。依兵役法第37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五種召集,各自的適用時機和法律效果並不相同。本文整理這五種召集令的定義、差異,以及平時最常見的教育召集相關規定。

兵役法第37條:五種召集令的法定分類

兵役法第37條明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受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時實施;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

以下分別說明各類的實際意義。

動員召集:戰時才實施

動員召集是戰爭或非常事變發生時,依作戰需要徵召後備軍人入營服役的機制。平時不實施,接到動員召集令的情形僅在國家宣告戰爭或非常事變後才會出現。接獲動員召集令後,應依召集令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未依規定應召可能涉及妨害兵役相關規定,以主管機關與個案事實為準,本文不代為論罪。

臨時召集:補現役缺額或戰時補充

臨時召集分兩種情形:平時的情形是為了補充現役員額、或是停役原因消滅後的回役手續;戰時的情形是人員補充或軍事警備需要。一般後備役人員平時收到臨時召集令,通常是因為需要補服常備兵現役的缺額。

教育召集:平時最常見的「教召」

教育召集就是俗稱的「教召」,是平時後備軍人最有可能接到的召集令類型。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27 條,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的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書寫:「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條文用「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以四次為限」,沒有另寫兩者分開計算或合併計算。本文不代為認定合計或各算各的,以國防部年度計畫及召集令記載為準。八年以外或超過四次,同樣依但書由國防部判斷。

勤務召集:戰時輔助勤務

勤務召集是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了輔助戰時勤務(例如地方自衛防空、後方勤務)而實施的召集。兵役法第 39 條第四款規定: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施行法第 27 條的八年、四次、二十日規定,條文寫的是「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本文不另推論兩者如何合計。

點閱召集:點驗或校閱

點閱召集是在點驗或校閱時實施,目的是確認後備軍人的兵籍資料和管理狀態。這類召集通常時間較短,不同於教育召集的訓練性質。

接到召集令後,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兵役法第 43 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一)患病不堪行動者;(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五)因事赴國外者;(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各款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申請程序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第 10 條:接獲召集令後,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未依期限或程序辦理,得不予受理。

這是「免除本次召集」,不是免除後備役義務。次數如何計算,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認定。

常見問題 FAQ

「教召」就是教育召集嗎?動員召集和教育召集有什麼本質差別?

是的,日常說的「教召」就是兵役法第37條第三款的「教育召集」,是平時依訓練和演習需要實施的召集。動員召集是第37條第一款,僅在戰爭或非常事變時才依作戰需要實施,目的是讓後備軍人回役服作戰勤務,與教育召集的訓練性質完全不同。兩者的召集令封面會標示不同的召集類型,收到後應仔細確認。

退伍後幾年內會被教召?次數有上限嗎?

兵役法施行法第 27 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因此「最多四次」不是絕對上限。條文未寫兩者如何合計,以召集令與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點閱召集跟教育召集有什麼差別?一定要去嗎?

點閱召集依兵役法第 37 條第五款,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與教育召集的訓練演習目的不同。第 43 條明定可申請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未依規定應召可能涉及妨害兵役相關規定,本文不代為論罪;確認召集令內容後依規定辦理,或在期限內提出免除申請。

我已退伍超過8年,還會再被教召嗎?

依施行法第 27 條的一般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在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八年之外,若國防部未依但書酌增年限,通常不在該條所述範圍。役齡男子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兵役法第 3 條);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是否仍會被列入召集,以國防部計畫與召集令為準。

同一年能收到多份召集令嗎?

法規並無明定一年最多只能收一次召集令。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安排人數和梯次。施行法第 27 條是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得酌增),不是每年都一定被召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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