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有什麼保險?軍人保險(軍保)項目、保費負擔與退伍給付說明
義務役士兵入營即依軍人保險條例自動參加軍人保險,保費全額由政府負擔(軍人保險條例第10條)。軍保包含死亡、身心障礙、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五項。死亡給付依作戰死亡(48基數)、因公死亡(42基數)、因病或意外死亡(36基數)計算。退伍給付需保險滿五年,4個月或1年義務役保險年資未達五年:一方面無退伍給付,另一方面義務役保費全額由政府負擔,無自付部分可退。
義務役士兵(及義務役軍官、士官)入營即自動參加軍人保險,不需自行申辦,保費全額由政府負擔。如在服役期間發生死亡、身心障礙等事故,軍保依法給付;但退伍給付有保險年資門檻,4 個月或 1 年的短期義務役不符合。
什麼是軍人保險?誰是被保險人?
依軍人保險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之軍人,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義務役士兵屬士兵,入營服役即為現役,自動成為被保險人。
依同條例第 3 條,軍保包含五項:
- 死亡
- 身心障礙
- 退伍
- 育嬰留職停薪
- 眷屬喪葬
保費怎麼算?義務役自付多少?
第 10 條規定,保險費率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的百分之八至十二,費率由行政院核定。
義務役的保費全額由政府負擔——同條但書明確寫:「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義務役役男不需自行繳付任何保費。
基數怎麼算:士兵(及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的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具體金額因本俸調整而變動,本文不列確定數字。
死亡給付(受益人與金額)
依第 13 條,死亡給付分三類:
- 作戰死亡:四十八個基數
- 因公死亡:四十二個基數
- 因病或意外死亡:三十六個基數
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同條第 2 項)。
死亡給付受益人(第 6 條):依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無前條親屬,或前條親屬受地域環境限制不能為受益人時,轉經國防部核准,得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第 7 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
作戰、因公或意外失蹤,在地面逾一年、海上及空中逾半年查無下落者,視同作戰、因公或意外死亡(第 14 條)。條文未把「因病失蹤」列入此款。
身心障礙給付
依第 15 條,依原因及等級核給:
- 作戰致身心障礙:一等四十、二等三十、三等二十、重機障十個基數
- 因公致身心障礙:一等三十六、二等二十四、三等十六、重機障八個基數
- 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一等三十、二等二十、三等十二、重機障六個基數
身心障礙等級由國防部定之。本站不做個案等級預測。
退伍給付:義務役通常領不到
依第 16 條,退伍給付自保險滿五年起計算,分年增給:
- 保險滿五年:給付五個基數
- 第六年至第十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
- 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基數
- 第十六年起: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基數
- 保險滿二十年後:每超過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
義務役服役期間(4 個月或 1 年)保險年資未滿五年,不符合退伍給付門檻。
同條第 2 項補充:保險未滿五年、未曾領受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自付部分保險費。義務役保費全額由政府負擔(第 10 條),條文對讀下自付部分為零,因此通常沒有自付保費可退;是否另有實務作業,以承保機構為準。本站未查到國防部另以第一方頁單獨說明「義務役退伍零退費」的結論。
眷屬喪葬津貼
依第 16-3 條,被保險人的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給與喪葬津貼:
- 父母及配偶:三個基數
- 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子女:二個基數
- 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子女:一個基數
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第 6 條)。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的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義務役通常走不到這個管道
依第 16-1 條,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義務役屬法定服役,通常無法依志願役管道辦理留職停薪;是否得請領,以承保機構及要保機關認定為準,本文不預斷個案。
不予給付的情形
依第 18 條,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 參加保險未滿三十年無故停繳保險費
- 非因作戰或因公或因病而自殺致死或成身心障礙
- 犯罪被執行死刑
- 犯叛亂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之罪,經判決確定(過失犯除外)
除經判決確定沒收財產,或在保期間曾領取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眷屬喪葬津貼者外,本人或受益人得申請無息退還自付部分保險費。義務役保費全額政府負擔,自付部分通常為零。
110 年 12 月 24 日修正條文已施行
第 25 條仍寫:「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載明:該次修正第 16-1、25 條,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1130242441 號令定自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施行。本文所引現行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6-09-06 版本為準。
常見問題
Q:我要自己去辦理加保嗎? 不需要。入營後由部隊依規定辦理,役男不需自行申辦。
Q:4 個月制軍事訓練役男也有軍保嗎? 有。軍人保險條例第 2 條的被保險人是「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屬現役,依法加保,保費同樣全額政府負擔。退伍給付的五年門檻同樣適用,4 個月制不符。
Q:軍保和健保是同一套嗎? 不同。軍保是軍人保險條例的獨立保險制度。服役期間健保也會持續,保費由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Q:役男死亡,家人如何申請給付? 由受益人(依第 6 條的親屬順序)備齊文件向主管機關(國防部)或承保機構申辦。具體程序以承保機構規定及發布公告為準。
Q:退伍後還有保障嗎? 退伍後不再具現役身分,軍保保障隨之結束。退伍後另需自行辦理一般社會保險(健保、勞保等)。
站內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保險條例》第 2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2&pcode=F0050001,查證日:2026-09-06。現行有效。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均屬被保險人。
- 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保險條例》第 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3&pcode=F0050001,查證日:2026-09-06。保險五項:死亡、身心障礙、退伍、育嬰留職停薪、眷屬喪葬。
- 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保險條例》第 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10&pcode=F0050001,查證日:2026-09-06。義務役保費全額政府負擔;士兵基數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
- 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保險條例》第 13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13&pcode=F0050001,查證日:2026-09-06。死亡給付三類:作戰 48、因公 42、意外病亡 36 基數。
- 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保險條例》第 15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15&pcode=F0050001,查證日:2026-09-06。身心障礙給付等級與基數。
- 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保險條例》第 16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16&pcode=F0050001,查證日:2026-09-06。退伍給付自保險滿五年起分年增給,最高四十五個基數;未滿五年退還自付保費。
- 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7 條,查證日:2026-09-06。死亡給付受益人順序;指定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須轉經國防部核准。
- 全國法規資料庫,《軍人保險條例》第 16-3 條、第 18 條、沿革頁,查證日:2026-09-06。眷屬喪葬津貼基準;不予給付;110 年 12 月 24 日修正條文已由行政院定自 111 年 2 月 10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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