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補充兵怎麼申請?家庭因素向戶籍地公所申請,入營前送件,公所與縣市政府各有30日處理期限

> 本文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兵役法、《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與內政部役政司的公開說明,不判斷個人家庭狀況是否符合、也不保證核定結果。查證日為 2026-11-08;實際要帶哪些證明、公所收件與處理天數,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的通知為準。

先講結論:申請在戶籍地公所辦,要在入營前、體位判定為常備役之後

〔官方〕兵役法第 17 條: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因家庭因素與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的資格、申請、核准、程序及廢止等事項,由內政部以辦法訂定。

〔官方〕這份辦法的申請步驟,條文是這樣寫的:

  1. 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的役男,家庭情況符合辦法第 2 條的條件,才可以申請。
  2. 第 7 條:「役男符合第二條規定申請要件者,應於入營前填具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一份,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3. 公所調查後於 30 日內轉報縣市政府(第 8 條);縣市政府於 30 日內逐一核對資料並簽報核定,以書面通知公所及申請役男(第 9 條)。
  4. 不服的,於接到通知書 10 日內向原公所申復(第 10 條)。

〔本文整理〕資格有哪三款、補充兵是什麼,見補充兵是什麼?資格三款與 12 天訓練;這篇專講申請的時點、文件、處理期限與核定後的狀況。

誰需要申請,誰不需要

〔官方〕兵役法第 17 條列了三種補充兵,申請方式不同:

  • 家庭因素:由役男向戶籍地公所申請,就是本文的主題。
  • 國家代表隊:兵役法第 17 條第 2 項寫,國家代表隊服補充兵的資格、申請、核准、程序等事項,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訂定辦法,不適用內政部這份辦法。
  • 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不用申請。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寫,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的役男,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或八十三年次以後至九十三年次以前出生的,服補充兵役;第 2 項寫,這些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

〔官方〕內政部役政司服役須知「常備兵徵集事項」(更新日期 113-11-19)第 16 項寫: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身分證、戶籍資料、效期內之身心障礙、重大傷病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役期為 2 個月以內。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辦法第 2 條至第 5 條)

〔官方〕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經判定常備役體位的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 款次 | 條文內容 |

| --- | --- |

| 第 1 款 |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 第 2 款 | 「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

| 第 3 款 |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書:「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

〔官方〕第 2 條第 2 項: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第 3 項:家屬年齡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第 5 項: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官方〕第 1 款與第 3 款的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撫卹,要符合辦法第 2 條第 4 項所定的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的身心障礙等級或公告的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死亡或三等以上身心障礙,依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的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

〔官方〕家屬的範圍在第 3 條:父母及子女、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以及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 1123 條第 3 項之家屬。第 4 條另列七種免予列計的情形,例如因案羈押或判處徒刑在執行、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這些情形在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列。

〔官方〕第 5 條對戶籍登記的時間設了限制: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但書是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申請時點:通知書、體位判定與入營前

〔官方〕辦法第 7 條第 1 項:鄉(鎮、市、區)公所應隨同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發給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通知書。〔本文整理〕所以第一次接到申請服補充兵役的通知,是在徵兵檢查的通知書一起寄到;要申請的期限,條文寫的是「入營前」,沒有寫某個月日。

〔官方〕辦法第 12 條: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役政司服役須知寫緩徵申請的對象時,括弧載明「補充兵(因家庭因素者除外)」。

〔本文整理〕臺中市神岡區公所的一次告知單也寫了同一個前提:緩徵原因消滅(畢業或休、退學)及役男體檢後判定常備役體位,才可以申請。這是單一公所的文件,其他縣市的告知單格式與細項可能不同。

要帶哪些文件

〔官方〕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的文件是: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一份、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稅資料,以及相關證明文件。

〔本文整理〕「相關證明文件」依申請的款次而定。〔官方〕臺中市神岡區公所的一次告知單列出:身分證及印章(本人或家屬)、委託申請另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與印章、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含父母、兄弟姊妹,要有父母結婚記事,可填查詢單由公所代為查調),以及相關證明,例如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內重大傷病證明、役男家屬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役男家屬診斷證明、國防部或內政部核發之撫卹令原始證件影本、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之相關資料及證明。

〔本文整理〕辦法第 7 條列了「財稅資料」,神岡區公所的告知單沒有單獨列這一項,也寫了戶籍謄本可由公所代為查調;兩者寫法不同,以辦法為準,實際的文件清單以戶籍地公所通知為準。有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求時,委託書與受託人證件也以公所要求為準。

處理流程與天數

〔官方〕公所收件後(辦法第 8 條):交由村(里)幹事調查役男家屬人口、年齡、過去職業、身體健康情形與現在有無工作、家庭收入及生活環境等;調查須由有關單位審核並於申請表內蓋章,並得向當事人或其他機關實地複查,於 30 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件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官方〕縣市政府收到後(辦法第 9 條):於 30 日內逐一核對,再簽報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公所及申請役男;經核定不合格者,應說明其原因。縣市政府認有必要時,得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因情形特殊者,得敘明理由並擬具具體意見陳報內政部核處。

〔官方〕臺中市神岡區公所的一次告知單標示辦理工作天數為 45 天,並註明含送臺中市政府審核時間。〔本文整理〕辦法寫的是公所 30 日、縣市政府 30 日的處理期限,單一公所標示的天數是該公所的作業時間;個案進度請向戶籍地公所詢問。

被駁回、情況改變或資料不實

〔官方〕辦法第 10 條:役男接到不合服補充兵役通知書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通知書十日內向原公所申復,公所查實後轉報縣市政府複核。申請案件經駁回後,有新原因發生者,得於入營前另提出申請。

〔官方〕辦法第 11 條:縣市政府及公所對經核准的役男建立專案管理名冊列管。經查明申請內容有不實或其他不當情形者,自核准之日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由公所以書面通知縣市政府原核准之補充兵役原因消滅,並副知役男,其未在十日內提出申復者,縣市政府即核發撤銷通知書。未經補充兵徵訓者,按原抽籤軍種兵科列入適當梯次補徵服常備兵役;已經補充兵徵訓者,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役,其曾受補充兵徵訓時間,准折算常備兵役期。

核定之後:訓練天數與請假

〔官方〕兵役法第 17 條第 1 項寫補充兵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役政司服役須知寫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的役期為 2 個月以內。各份官方文件對訓練天數的不同寫法,以及 12 天裡的請假、手機與薪給,見12 天補充兵有放假嗎。結訓後的後備管理,見補充兵退伍後會被教召嗎。

問與答

家庭因素補充兵要向哪裡申請?

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寫,要於入營前填具調查審核表,檢附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財稅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什麼時候開始可以申請?

辦法第 2 條寫的是經判定常備役體位的役男,第 7 條寫公所隨同徵兵檢查通知書發給申請通知書,期限寫「入營前」。條文沒有寫固定的受理月份。

沒有核准會怎樣?

縣市政府核定不合格時,要以書面說明原因。役男可在接到通知書 10 日內向原公所申復;駁回後有新原因發生的,入營前還能另提出申請。

補充兵申請核准後,家裡情況變了怎麼辦?

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寫,免予列計的情形在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列。第 11 條寫,查明申請內容不實或不當者,會撤銷補充兵原因並補徵或召集服常備兵役。實際影響請向戶籍地公所確認,本文不判斷個案。

重大變故也可以申請嗎?

辦法第 2 條第 2 項寫,因第 1 項三款以外的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沒有列出具體的變故種類。

替代役體位的役男要申請補充兵嗎?

不用申請。辦法第 13 條寫,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符合年次條件的,服補充兵役,由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核定。

資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