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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說明,非個案結論最後核對:2026-09-04

補充兵是什麼?

補充兵役是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等情形所服的兵役,法條上限為軍事訓練 2 個月以內;實際訓練天數依〈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六點為 12 天(本站逐字核對之令函全文取自地方政府轉載,尚未在法規原站核到掛載頁,特此註記)。

適用資格與程序見補充兵說明

資料來源與核對

來源機關
內政部役政司
公告名稱
兵役法第17條+補充兵役辦法
發布/修正日
現行條文
生效日
依法施行
最後核對日
2026-09-04(民國 115 年)
官方入口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兵役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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