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適用對象與役期
補充兵役適用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等情形,法條規定軍事訓練 2 個月以內。坊間「12 天」具體數字本站未核到官方原文,不寫死。
役期
法條上限2個月以內;實際施訓天數為12天(已逐字核對官方令函)
資格三款已於報告confirmed;訓練天數2026-07-14代理E逐字核對〈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六點原文:「應受補充兵軍事訓練者,依徵集程序徵集入營施以十二天軍事訓練,訓練期間逢例假、國定、特定假日均照常實施訓練。」來源為臺北市政府轉載之內政部令函PDF(逐頁核對,非glrs.moi.gov.tw原站,該站搜尋本要點時回傳系統錯誤,建議下一輪補glrs原站連結)。適用資格條件已在phase0-A-regimes.md第5條詳列。詳見phase0-E-supplement.md第4條。
怎麼申請
一般替代役於公告期間線上申請甄選;各類別申請期限現況見年度中心。
資料來源與核對
- 來源機關
- 內政部役政署
- 公告名稱
- 兵役法第17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六點(101年12月26日內政部國力規劃字第1010005053~4號令(函))
- 發布/修正日
- 101-12-26 修正
- 生效日
- 依法施行
- 最後核對日
- 2026-07-14(民國 115 年)
- 官方入口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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