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士官除役年齡是幾歲?預備士官50歲、士兵36歲,延長是什麼意思
> 本文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的公開資料,不判斷個人是否已除役或會不會被召集。本文查證日為 2026-11-08;個人狀態請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確認。
先講結論
〔官方〕義務役士官的除役年齡不是義務役士兵的36歲。《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寫:「下士、中士、上士五十歲」,第2款是「士官長五十八歲」。後備指揮部的除役作業頁(更新時間113-08-08)也把「尉級軍官及士官:50歲」和「義務役士兵:36歲」分成兩列。
〔本文整理〕所謂義務役士官,法規上是義務役預備士官(見下一節)。條例第5條的除役年齡是依士官階級列的,條文沒有再分義務役或志願役。後備指揮部那張表沒有另列「義務役士官」一列,士官併在「尉級軍官及士官」裡。
〔官方〕計算方式:施行細則第3條寫,除役年齡「自其出生之日起,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文自行計算〕民國85年出生的義務役預備士官,足50歲是民國135年,除役日是民國135年12月31日;同年出生的義務役士兵,足36歲是民國121年,除役日是民國121年12月31日。
誰算義務役士官
〔官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第1款:依兵役法施行法第9條服現役的,「為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第2款是依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9條第2項志願服一定期間現役的志願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第16條寫: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的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書是:「但曾接受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者,得申請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官方〕兵役法第27條第3款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列為後備軍人,要受後備管理。兵役法施行法第5條也說明稱謂:「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本文整理〕所以網路上說的預士、義務役士官,指的是同一類人:服完預備士官現役、退伍後轉成後備軍人的人。
士官、士兵、志願士兵差在哪
| 身分 | 除役年齡 | 依據 |
| --- | --- | --- |
| 義務役士兵 | 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 | 兵役法第3條 |
| 志願士兵 | 屆滿45歲之年12月31日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 |
| 下士、中士、上士(含義務役預備士官) | 50歲 |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 |
| 士官長 | 58歲 | 同上 |
| 尉官 | 50歲 | 同上 |
| 校官 | 58歲 | 同上 |
〔官方〕兵役法第3條本身就有但書:「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36歲這個數字只適用義務役士兵。教召該怎麼準備,見教召次數上限是幾次?退伍幾年、幾歲不用教召。
延長可能指三件不同的事
〔本文整理〕問除役年齡能不能延長的人,常把三件事混在一起,官方文件是分開寫的:
- 除役年齡本身。〔官方〕服役條例第5條第2項只有一句例外:「一級上將除役年齡,不受前項第七款之限制。」士官那一款沒有延長的例外文字,所以義務役士官的除役年齡仍是第1項寫的50歲。
- 延役,是延長現役,不是延後除役。〔官方〕兵役法施行法第9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兵役法第19條寫,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遇到戰時或非常事變、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重要演習校閱或特別重要勤務、天災等情形,「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這發生在還在營服現役的期間,退伍之後談的是召集,不是延役。
- 教育召集的年限。〔官方〕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寫,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全民防衛動員署的教育召集頁寫:「自110年起針對退伍之志願役、義務役軍、士官,其召集年限得延長至退伍後12年」。後備指揮部常見問答也寫,列管的是「退伍後12年內軍士官及退伍後8年內士兵」。
〔本文整理〕官方文字裡真正出現延長兩個字的,是第3件:軍、士官的教育召集年限從8年放寬到退伍後12年。這是教育召集的列管年限,不是除役年齡。
超過12年之後,到50歲之前是什麼身分
〔官方〕全民防衛動員署教育召集頁寫:「後備軍人超過平時教育召集年限,但尚未屆法定除役年齡者,仍具後備軍人身分,並依年度動員編組及軍事需要,納入戰時動員召集對象。」同頁接著寫,這類人員平時不再接受教育召集;遇到戰爭、非常事變,或依法發布動員命令時,仍應依召集令報到。
〔本文自行計算〕舉例:24歲退伍的義務役預備士官,退伍後12年約到36歲;到50歲之間還有約14年,這段時間依上面的說明,平時不再教育召集,但還是後備軍人。實際的年限以退伍日起算,個人情形以後備指揮部列管資料為準。
除役要自己申請嗎
〔官方〕不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第1款寫:屆滿服役限齡者予以除役,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另發布」,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在12月31日後一個月內辦理除役作業。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第1款也寫,預備役人員屆滿除役年齡的,「於每年年底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公告辦理」。
〔官方〕同條第2項還寫,自預備役除役者,「除禁役人員外,不發給除役令」。〔本文整理〕所以預備士官到50歲不會收到一張除役令,要確認自己是否已除役,可以打後備指揮部服務專線(02)2311-1501(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頁面標示),或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洽詢。
問與答
義務役士官也是36歲除役嗎?
不是。36歲是義務役士兵,士官依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下士、中士、上士50歲,士官長58歲。
預士退伍後多久不用教召?
官方文字是軍、士官的召集年限得延長至退伍後12年,士兵是8年。這是教育召集的列管年限,之後到除役年齡之前,仍具後備軍人身分,列入戰時動員召集對象。
義務役下士解召年齡是幾歲?
解除召集和除役是兩件事。兵役法第27條第3款把「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列為後備軍人,義務役預備士官服完現役,條文用的是退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1條寫,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的召服現役、退伍、解除召集、除役、延役,除該章另有規定外,準用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的規定;第17條寫:「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應召再服現役人員,於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本文整理〕解除召集是應召再服現役期滿後離營,不是除役;除役年齡看上面的50歲。
轉服志願役預備士官,除役年齡會變嗎?
選訓辦法第17條讓義務役預備士官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轉服志願役預備士官。〔推論〕服役條例第5條的除役年齡是依士官階級列,沒有依義務役或志願役分列,所以文字上看不出轉服會改變50歲這個數字;個案請向後備指揮部確認。
50歲、58歲這些數字會不會再改?
法規會修正,數字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後備指揮部公告為準。本文查證日,服役條例最近修正日期是民國111年1月19日,兵役法是民國1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