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病假規定怎麼看?義務役士兵、士官與志願役士兵依據不同,病假太久會走停役檢定
> 本文只整理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不判斷任何人的病情,也不替人決定該不該請假。本文查證日為 2026-11-08;實際准假與就醫程序以所屬單位的規定為準。
先講結論:看你是哪一種身分
〔官方〕國軍的病假不是一套規定通用。條文分成三條路:義務役士兵看《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5 條;軍官、士官(含義務役士官)看《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7 條;志願役士兵,《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4 條寫:「志願士兵之請假事項,依常備士官請假之相關規定辦理。」
| 身分 | 病假的條文依據 | 條文寫了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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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役士兵(常備兵) |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5 條第 2 款 | 呈繳證明核准病假;病假之外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處理 |
| 軍官、士官(含義務役軍官、士官) |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7 條 | 呈繳就醫證明;病假一次不得超過 30 日;一年內累計以 6 個月為限 |
| 志願役士兵 |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4 條 | 請假事項依常備士官請假的相關規定辦理 |
〔本文整理〕這張表最容易被誤用的地方,是把士官的一次 30 日、一年 6 個月套到義務役士兵身上。義務役士兵的第 35 條沒有寫天數上限,條文也沒有寫病假要補假。以下分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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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役士兵:服役規則第 35 條
〔官方〕第 35 條開頭寫:「常備兵、補充兵請假,在不影響戰訓任務情形下,依下列規定處理:」第 2 款是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證明核准病假,餘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處理。」同條最後一句說:「士兵請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本文整理〕拆開來看有四點:
- 病假的條件是「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並且要「呈繳證明」;證明要長什麼樣子,條文只寫「證明」,沒有列格式。
- 核准病假的前提是「不影響戰訓任務」。
- 條文沒有寫一次最多幾天、一年累計幾天。這些天數上限出現在士官的請假規則,不在義務役士兵的第 35 條。
- 「士兵請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訂,國防部一年期義務役 QA 說明資料(資料時間 113.01.02)第 15 題提到一份文件:「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該題引用的是它的第二點,談休假離營的時間。〔本文整理〕QA 沒有寫這份規定就是第 35 條所稱的士兵請假作業程序,也沒有列出病假的細節,所以書表格式、送件對象與核准層級,要問所屬單位。
〔本文建議〕就醫後拿到的診斷證明或休養證明,先拍照或影印留底,再交給單位幹部。證明上要寫什麼、需不需要國軍醫院的證明,依單位規定。若有立即危及安全的急症,請先通知現場幹部並依單位緊急就醫程序處理,需要救護車時撥 119。
士官與義務役士官:請假規則第 7 條
〔官方〕《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114 年 10 月 8 日修正)第 7 條寫得比較完整:「軍官、士官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核給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軍官、士官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限。」
〔官方〕同條第 3 項:「軍官、士官經民間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開具休養證明者,所屬單位於必要時,得將其送至國軍醫院複診,再核予營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本文整理〕這表示民間醫院開的休養證明,單位在必要時可以送國軍醫院複診,再決定營內怎麼休養、休養幾天;條文寫的是「必要時」,不是每次都要複診。
〔官方〕這份規則其他幾條也適用於病假:
- 第 2 條: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類別天數」。
- 第 12 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 第 13 條:「本規則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喪假、生理假、婚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得以時計,以累計八小時為一日。」
- 第 14 條:權責主官得視往返路程實際交通狀況,核給所需的路程日數。
- 第 15 條: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誤回營日期,而且「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官方〕第 7 條第 4 項還寫:「女性軍官、士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官方〕請假規則第 1 條寫明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訂定,條文主體是軍官、士官;第 11 條也直接列出「義務役軍官、士官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推論〕第 7 條的病假寫的是「軍官、士官」,義務役士官也在這個範圍內。
志願役士兵:依常備士官請假規定
〔官方〕《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4 條:「志願士兵之請假事項,依常備士官請假之相關規定辦理。」〔推論〕常備士官的請假規定,指的應該就是上面的《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條例沒有點出規則名稱,志願役士兵的病假能不能適用第 7 條的天數,請向所屬單位人事確認。
病假請不完、病況重:停役檢定是另一條路
〔官方〕服役規則第 35 條已經寫明,病假「餘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處理」。〔官方〕《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115 年 10 月 28 日修正)第 2 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官方〕標準第 3 條第 1 項寫:「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所以義務役士官的病傷停役檢定,也走同一套標準。
〔官方〕流程上,標準第 4 條寫:「由在營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醫院辦理」;第 5 條給了異議的管道:「經檢定不合停役標準人員如有疑義時,得於收受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國軍總醫院辦理複檢。」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時,不得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
〔官方〕服役規則第 9 條規定,因病停役要檢附「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第 8 條規定生效日:「自核定之日起停役或停訓」。兵役法第 20 條第 2 項寫:「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服役規則第 10 條說,因病停役人員經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體位區分標準「判定符合常備兵役體位者」,依規定召集入營回役。
〔本文整理〕病假與停役是兩套機制:病假是因疾病治療或休養而請假,仍在現役;停役要先由單位送國軍醫院做檢定,核定後才生效。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 83 至 93 年次,標準第 3 條第 2 項寫的是「停止訓練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請病假要補嗎?會影響退伍日嗎?
〔官方〕服役規則第 6 條寫:常備兵「自徵集或召集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到「停役」「退伍」等情形為止。第 11 條寫:「回役人員應補足之役期,自核定回役之日起算,屆滿法定役期」。
〔推論〕依這兩條,需要補足役期的情形,條文寫的是核定停役後回役的人;第 35 條與請假規則的病假條文都沒有寫病假事後補假、補足役期。〔本文整理〕這不等於病假一定不影響退伍日,因為條文沒有逐項說明病假天數怎麼計入役期;是否有補休、補假或其他作業規定,要問所屬單位人事。退伍日期由哪些項目組成,見義務役怎麼退伍?退伍令是誰辦的、幾時辦?。
問與答
義務役士兵病假一次最多可以請幾天?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35 條第 2 款只寫「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證明核准病假」,沒有寫一次最多幾天或全年累計幾天。士官的 30 日與 6 個月上限寫在《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7 條,不是義務役士兵的規定。
請病假一定要國軍醫院的證明嗎?
第 35 條只寫「呈繳證明」;士官的請假規則第 7 條寫「呈繳就醫證明」,並讓所屬單位在必要時把民間醫院開休養證明的人送國軍醫院複診。義務役士兵要什麼證明,依所屬單位的作業規定。
病假和停役有什麼不同?
病假是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而請假,仍在現役。停役是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等情形,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由人事單位送國軍醫院檢定,核定後自核定之日起停役。
志願役士兵的病假怎麼算?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 14 條寫依常備士官請假的相關規定辦理,條例沒有寫規則名稱,也沒有單獨列出志願士兵的病假天數。請向所屬單位人事確認適用的規定。
身體不舒服但單位沒有准假,可以怎麼辦?
本文只整理條文,不判斷個案。第 35 條寫准假的前提是「不影響戰訓任務情形下」,書表與核准程序由國防部另定。有疑問請向所屬單位的人事單位詢問;緊急危難請撥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