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可以請假嗎?義務役服役期間公假、病假、婚假、事假一次看懂
義務役役男在服役期間,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在不影響戰訓任務的前提下,可申請公假、病假、喪假、婚假、陪產假、事假(含身心調適假)及榮譽假共七種假別。
義務役役男在服役期間,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35條,在不影響戰訓任務的前提下,可申請七種假別:公假、病假、喪假、婚假、陪產假、事假(含身心調適假)、榮譽假。入營後並非完全無假可請,但申請程序、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另行規定,核准決定權責在所屬部隊主官。
七種假別:法規規定一覽
公假
奉准參加政府主辦之各種考試(例如國家考試、專技考試)及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時,可申請公假。需事先取得相關單位的同意文件或通知書。
病假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需呈繳醫療證明,由主官核准病假。條文同時規定:超出病假範圍的情形,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處理。也就是說,若病情持續或程度較重,則進入停役檢定程序,不再以請假方式延伸,兩者是不同的法規機制。
喪假
直系或特定親屬死亡時,依親屬關係給假,可分次申請,但須在死亡之日起100日內請畢:
- 父母、配偶死亡:給假15日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給假10日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給假5日
喪假可分次請畢,但百日期限是以死亡之日起算,不是以請假開始日起算。
婚假
婚假核給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若因特殊事由無法在一個月內請完,可向權責主官申請延後給假,條文允許此一例外情形。具體延後的期限和認定,由所屬主官核准。
陪產檢及陪產假
配偶懷孕產檢、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可申請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陪產假(不含陪產檢)應在配偶分娩或流產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期間內請畢,可分次申請。陪產檢則在配偶懷孕期間均可申請。
事假(含身心調適假)
事假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例如家庭緊急狀況或必要的個人行政事務。
第二種是「身心調適假」:條文寫「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准給三日,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准給一日」,並規定「權責主官不得拒絕」。現行一年義務役對應「服現役期間」、四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對應後者;條文本身用的是現役/軍事訓練,不是「一年制/四個月制」這組口語。
兩種事假均於年度內的休假調節中核給。具體書表流程由國防部另定。
榮譽假
榮譽假依服役表現或任務情形核給,條文寫的是「核給○日以內」,是上限不是固定天數:
- 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特殊功績:十五日以內
- 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七日以內(在不影響戰備下分批實施)
- 新兵完成入伍訓練後:依需要核給六日以內
- 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五日以內;八週以上未滿三個月:三日以內
- 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三日以內
- 經五日以上演訓:三日以內
條文沒有寫「人事主動辦理、役男不必申請」。實際怎麼送件,依國防部請假作業程序與所屬部隊規定。
請假流程與注意事項
條文明確規定「士兵請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也就是說,申請書表的格式、送件程序、核准層級等具體細節,另由國防部以行政命令規定,不在法規條文本身列舉。役男入伍後,應向所屬單位詢問當前的請假作業規定,由所屬直屬主官受理。
第 35 條本文以「不影響戰訓任務」為前提;身心調適假另有「權責主官不得拒絕」。演習、戒備期間兩項如何併同適用,條文沒有再寫排除或優先,本文不代為判斷,向所屬部隊確認。
常見問題 FAQ
身心調適假是什麼?主官可以拒絕嗎?
身心調適假是事假的一種。常備兵服現役期間准給三日,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准給一日。條文使用「權責主官不得拒絕」;申請仍須配合部隊作業程序辦理書表,不是口頭告知就算完成。
病假和停役有什麼差別?
病假是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應呈繳證明核准的請假;請假期間仍屬在役。條文另寫「餘依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處理」,也就是超出病假範圍時改走停役檢定,不再用請假往下延。停役怎麼層報、役期怎麼算、之後是否回役,以該項檢定標準與兵役法相關規定為準,本文不代為整理未引用的作業細節。
婚假14天,要在一個月內請完?如果部隊剛好在演習怎麼辦?
條文規定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但也允許「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不在此限」。因此若剛好遇到演習或特殊任務,可向主官說明申請延後,核准後即可在一個月以外補請。具體延後多久、如何認定特殊事由,由主官裁量,條文並未進一步規定。
服役期間可以同時請多種假嗎?
條文並未明文限制一次只能請一種假。各假別均有其適用條件和天數規定,實際能否同時或接續申請,取決於戰訓任務需要與主官核准,具體操作依所屬部隊作業規定辦理。
補充兵訓練期間,這些假都適用嗎?
第 35 條適用對象包含常備兵、補充兵,請假規定原則上同一套。但身心調適假的天數,條文只寫「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三日與「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一日,沒有另寫補充兵給幾日。補充兵軍事訓練期間,兵役法第 17 條是「二個月以內」,不是固定 12 天。實際能請幾日,向施訓部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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