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役服役期間家屬無法維持生計?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安家費與三節扶助金申請說明
義務役役男(含4個月制軍事訓練)服役期間,其家屬若每人每月收入未達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費標準、且家庭財產未逾規定金額,可向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生活扶助,依收入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三節生活扶助金。常備兵役軍事訓練(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者)須服役達2個月以上,才符合一次安家費條件。
義務役役男服役期間,如果家屬每人每月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且家庭財產在規定限額以內,可向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生活扶助。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公所應先協助就業;未依該協助扶助、扶助後仍不足,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才依收入等級核發一次安家費和春節、端午、中秋三節生活扶助金。申請窗口是公所(初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
制度依據與「不能維持生活」的標準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113年1月18日修正),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4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
「不能維持生活」的判斷標準有兩個條件,同時符合才算:
- 收入面: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
- 財產面: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動產:全家存款、投資、有價證券合計,一人 250 萬、每增一人加 25 萬;不動產:依各地政府公告限額,自用住宅及無經濟效益土地可排除)
具體金額每年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本文不列確定數字。個案是否符合,由公所調查後核定,本站不替代核定。
誰算「家屬」?
辦法第 3 條規定,家屬包含:
- 直系血親及配偶(無同居限制)
- 兄弟姊妹(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 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及特定家屬(須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的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可以申請哪些扶助?
一次安家費與三節生活扶助金
役男家屬若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辦法規定:未依該協助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才依收入核列等級,於役男徵集服役達一個月以上時,按其役期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
核列等級如下:
-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
- 乙級:已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
- 丙級:已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
各等級的安家費金額與三節扶助金(春節、端午、中秋各發一次)依附表一計算,以役男戶籍所在地公告基準為準,本文不列確定數字。一次安家費、三節生活扶助金口數計算原則上最高以四口為限;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受此限,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節生活扶助金僅得由兄弟一人申領,不得重複。
急難救助
不能維持生活的役男家屬,遇下列事故可在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逾期不予補辦:
- 生育補助金:役男配偶生育
- 喪葬補助金:役男家屬死亡
- 急難慰助金: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
4 個月制(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特別規定
辦法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於服役達二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一般役期(例如一年制)是徵集服役達一個月以上,才依規定核發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上述出生區間、短役期類型須達兩個月以上才符合一次安家費條件。三節扶助金須在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期間、且持續符合資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提出重新調查。
申請程序
- 公所調查、縣市政府核定: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詳實調查家庭狀況,填製調查審查表並初核;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扶助等級、口數。申請窗口是公所,不是部隊。
- 家屬主動申請:家庭狀況若有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或原本表示不需扶助、之後有需要,可向役男戶籍地公所申請重新調查。
- 異動更新:已在扶助名冊的家庭,若人口或財產有變動,公所應在各節前十五日內造具異動名冊。
申請時限: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役男死亡或身心障礙後的遺屬扶助
役男因作戰、因公、意外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其遺屬或家屬原已在扶助名冊的,可繼續扶助:
- 作戰或因公死亡/身心障礙:遺屬不分等級一律按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 意外或因病死亡/身心障礙:依收入等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未曾在名冊的遺屬,若在役男核定因作戰、因公死亡或致身心障礙後仍無法維持生活,也可申請,同樣按甲級及撫卹年限發給。
常見問題
Q:家屬在外縣市,要去哪裡申請? 由役男戶籍地公所主導。若家屬戶籍地不同,公所間會相互洽取家況與稅籍資料,家屬配合提供文件即可,不需同時跑兩個公所。
Q:已核定的扶助,之後家庭狀況改善了還能繼續領嗎? 公所每年實施複查,並在每節前核查人口與財產。若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已超過標準,扶助等級或名額會相應調整或停止。
Q:役男家屬扶助和家庭因素申請替代役是同一件事嗎? 完全不同。家庭因素替代役是入伍前改變服役類別的申請;役男家屬生活扶助是役男已在服役期間,因家屬生計困難向公所申請的補助,與兵役類別無關。兩件事的條件、法規和主管窗口都不一樣。
Q:可以申請幾年? 在役期間持續符合條件者,每節申請一次。役期結束後停止。如死亡撫卹案,依附表一的撫卹年限計算。
Q:扶助金額大概多少? 各等級金額由附表一訂定,且可能隨最低生活費標準調整。本站無法提供確定金額;請向役男戶籍地公所確認當年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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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全文(113年1月18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32,查證日:2026-09-06。現行有效。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4條第1項訂定。申請對象、家屬定義、不能維持生活標準(月收入+財產雙門檻)、等級區分(甲乙丙)、安家費及三節扶助金、常備兵役軍事訓練需達2個月以上、急難救助三類與三個月申請期限均依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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