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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流程更新:2026-08-07最後核對:2026-08-07閱讀約 4 分鐘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5種資格條件一次看

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113年12月25日修正),役男之家庭狀況符合5款情形之一,可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包含家屬年齡(65歲以上或未滿15歲)、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家屬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人服役期間傷亡撫卹、低收入戶等情況,本文只整理法條要件,實際申請資格與應備文件請以役政單位認定為準。

法條規定的5種家庭狀況

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查證日期 2026-08-07,法規最後修正日 113 年 12 月 25 日):

  1. 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者不適用)

家屬年齡怎麼算

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查證日期 2026-08-07)。也就是說第1款講的「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是以你提出申請那一天的年齡去認定,不是以徵兵年度或其他時間點計算。

「家屬」的認定範圍另有規定

辦法本身也規定役男家屬的列計範圍要符合本辦法其他條文的規定(本次查證確認第11條本身沒有直接定義家屬範圍,是引用辦法其他條文的規定),實務上「家屬」不是隨便認定的親屬都算,實際範圍建議直接向役政單位確認,或參考本辦法完整條文。

跟研發替代役是不同的申請管道

家庭因素替代役是依「家庭狀況」申請,跟依「專業能力」申請的研發替代役是完全不同的管道與資格要件(研發替代役資格請見研發替代役資格一文),兩者申請條件、審核單位都不相同,不要混淆。

用工具查你的情況

常見問題

低收入戶家庭一定可以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嗎?

依條文規定是「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同條也排除「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的情況不適用,實際是否符合要看具體核列狀況,建議向役政單位確認。

家屬患有輕度身心障礙可以申請嗎?

依條文第3款規定的是「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本次查證沒有找到輕度身心障礙單獨作為申請要件的規定,但第1款「役男家屬均屬...患有身心障礙」未限定程度,實際認定仍請以役政單位審核為準。

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後,還可以改申請一般常備役嗎?

本次查證未取得替代役核定後改服常備役的具體規定與流程,這類身分變更問題建議直接向役政單位或後備指揮部查詢,本站不做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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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核對

來源機關
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
發布/修正日
民國113年12月25日修正
生效日
見來源公告(生效日以各來源原文為準)
最後核對日
2026-08-07(民國 115 年)
官方入口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

本文引用多個官方來源,完整清單如下(含各自查證日期);媒體報導僅作進度訊號,不作規定依據。

本文全部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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