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兵役的刑責:不理兵單、逾期不入營適用哪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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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營前的逃兵役行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主要看三條: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的第3條、意圖避免徵集的第4條、入營前逃亡的第8條,法定刑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除現役軍人戰時外,由司法機關審判。

兵單寄到卻打算不去,或是兵籍調查、徵兵檢查一直不去處理,都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022 年(民國 111 年)5 月 18 日修正)第2條,把「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列為妨害兵役的一種;入營之前的逃避行為,依情形分別寫在第3條、第4條與第8條,要件與刑度照條號說明如下。

第3條: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的七款行為

第3條規範的對象是役齡男子,條文開頭的前提是「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只要有下列任一行為,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
  2.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
  3.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
  4.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
  5.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6. 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7.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要成立這條罪,除了開頭的意圖,第2、3、5款另寫了「無故」,第5、6、7款另寫了「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閱讀時要一起看。第5款講的是役齡男子搬家未申報;後備軍人搬家未申報另有條文,屬於召集的範圍,教召不到的罰則見教召不去會怎樣?

第4條:意圖避免徵集的八款行為

第4條把前提換成「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下列八款任一種,刑度同樣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款次行為
第1款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
第2款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
第3款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
第4款拒絕接受徵集令
第5款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
第7款未經核准而出境
第8款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

收到兵單之後該怎麼處理,另見收到徵集令不去會怎樣?;回到條文,和徵集令直接相關的是第4款的拒絕接受徵集令,以及第5款的逾入營期限。第1、3款和緩徵有關,哪些情形可以緩徵、原因消滅後怎麼補行徵集,見兵役緩徵條件有哪些?

出境相關的款次兩條都有,文字不完全一樣:第3條第6、7款多了「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這個結果,第4條第7、8款沒有;兩條開頭的意圖也不同,一個是避免徵兵處理,一個是避免徵集。條文沒有另外舉例區分,個案適用哪一條,由司法機關認定。

逾期入營、入營前逃亡與減免規定

第8條處理入營前逃亡: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同條也包括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減免寫在第9條。和入營前有關的是兩種罪:第4條第5款的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以及第8條的入營前逃亡。犯了這兩種罪的應徵者,若自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2日內,自己主動入營或報到,條文規定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條文寫的是「得」減輕或免除,表示有這個可能,不保證一定減免;第9條另外列的第5條第5款屬於動員召集、臨時召集,第6條第1項第4款屬於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都是應召的情形,不適用在這裡。

行政端的程序寫在徵兵規則(2021 年(民國 110 年)11 月 25 日修正)第34條:役男未在徵集令所定的入營期限內報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查明是故意逃避入營、且已逾5日的,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附上事證移送法辦。條例第4條第5款的用語是「無故」逾入營期限,徵兵規則則是查明「故意逃避入營」,兩處寫的天數都是5日,用字不同。

負有轉達義務的人、審判機關與送達

第12條處罰的不是役男本人,而是依法負有轉達義務、卻無故拒絕接受徵集令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轉達的人。屬於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的,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的,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哪些人依法負有轉達義務,這部條例沒有列出。

審判機關規定在第24條:犯這部條例的罪,除了現役軍人在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其餘都由司法機關審判。

送達方面,兵役法施行法(2020 年(民國 109 年)5 月 13 日修正)第54條明定,徵集令不能以公示送達的方式送達。兵單由誰送、最晚什麼時候送到,見兵單送達的規定

科刑標準、出境影響,以及錯過入營日時

罰則的依據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行政移送程序看徵兵規則第34條。科刑輕重,條例第2條第2項寫明要審酌妨害兵役的情狀,以及同條第1項所列妨害類型的先後次序;緩刑、易科罰金,條例沒有另外規定,第1條寫明條例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其他法律。刑罰以外,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是 2019 年(民國 108 年)4 月 26 日)第10條規定,出境逾規定期限才返國的役男,當年及次年的出境申請都不予受理,只有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另有規定。

每一條都有各自的構成要件,像是避免徵兵處理或徵集的意圖、是否「無故」、是否超過條文寫的天數;個案是否成立犯罪、判多重,由司法機關依法審理,沒有人能事先保證會或不會被判刑。已經錯過入營日期的人,第9條把自動入營或報到的時間點寫進減免條件,儘快跟戶籍地公所聯繫、確認怎麼報到。

常見問題

逃兵役會被關嗎?

有可能。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第8條的法定刑都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各條有各自的要件,是否成罪、刑期多長,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審判,條文本身不保證任何結果。

兵單寄來了不去,會有什麼後果?

條例第4條把意圖避免徵集而「拒絕接受徵集令」,以及應受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列為犯罪,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上,徵兵規則第34條規定,查明故意逃避入營逾5日的,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辦。

入營晚到幾天,也算逃兵役嗎?

兩處條文寫的天數都是5日:第4條第5款是在意圖避免徵集的前提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徵兵規則第34條是查明故意逃避入營逾5日才移送法辦。未滿5日的遲到怎麼處理,這兩條沒有規定,遇到狀況請立刻聯絡戶籍地公所。

役男沒申請就出國,會觸犯妨害兵役嗎?

條例第3條第6、7款和第4條第7、8款,處罰未經核准而出境,或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的行為,前提分別是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意圖避免徵集;第3條的兩款另要求「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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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2、3、4、8、9、12、24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6
    • 第1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第2條第1項妨害兵役包含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第2項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18日)
    • 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七款行為之一、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八款行為之一、第8條應受徵集於入營前逃亡,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9條犯第4條第5款、第5條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或第8條之罪,於最後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5條為動員召集、臨時召集,第6條為教育召集、勤務召集
    • 第12條依法負有轉達義務而無故拒絕接受或不依規定轉達徵集、召集令的刑度;第24條除現役軍人戰時由軍法機關審判外,均由司法機關審判
  2. 徵兵規則 第34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6
    • 應徵役男不按徵集令規定入營期限報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明故意逃避入營逾5日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事證移送法辦(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3. 兵役法施行法 第54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6
    • 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修正日期民國109年5月13日)
  4.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10條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17
    •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另依第9條第2項辦理(修正日期民國10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