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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診斷證明書怎麼開?申請複檢先附醫院診斷證明書,複檢後由複檢醫院另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 本文只整理官方公布的程序與文件規定,不判斷任何人的病況是否達改判標準,也不提供醫療建議。本文查證日為 2026-11-08。

先講結論:兩份文件,由不同的人開

〔官方〕徵兵規則第14條第1項寫,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徵集入營前,對判定的體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的傷病,要「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這一份是申請複檢時由役男自己到醫院開的。

〔官方〕複檢核准、完成檢查之後,另有一份:「複檢醫院應於役男檢查完畢十個工作日內,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一份送回徵兵檢查會據以核判體位。」自費複檢的情況,徵兵規則第14條寫,「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本文整理〕所以名稱裡有「兵役用」的那份,是複檢醫院開、醫院直接送徵兵檢查會的,不是役男申請複檢時要自己去開的文件。

〔官方〕役政司問答集〈申請改判體位〉也寫,役男如果想知道複檢後的體位,可以洽詢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的兵役單位。複檢流程與體位結果通知的時間,見兵役體檢結果怎麼查;申請複檢的公費、自費差異,見體位複檢怎麼申請。

什麼時候才能拿診斷證明書申請複檢

〔官方〕徵兵規則第14條有兩個時點:

  1. 徵兵檢查後、徵集入營前:對判定體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的傷病,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申請複檢。
  2. 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達改判標準,要檢具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公所申請,由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官方〕公所收件後轉報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的,縣(市)政府「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臺北市兵役局的流程圖進一步寫,不同意複檢時,可以視未同意的原因,另行補註診斷書,重新申請改判。

〔官方〕沒有申請複檢的時候,也能帶證明文件去徵兵檢查。新北市的問答(頁面未標示日期)寫,患有疾病者請攜帶診斷證明書(註明受傷或手術日期)、病歷、病理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供檢查醫師參考」。但作業規定同時寫,擔任檢查的醫師「不得憑役男所持之診斷證明書簽註,以嚴防偽裝詐病」。〔本文整理〕體檢當天帶的證明文件只供參考,體位仍由檢查結果與徵兵檢查會判定。

診斷證明書要符合什麼

| 項目 | 官方怎麼寫 | 出處 |

| --- | --- | --- |

| 開立單位 | 「醫療機構」出具;臺北市流程圖註明一般醫療機構指公、私立、軍醫院、診所等 | 徵兵規則第14條、臺北市兵役局流程圖 |

| 內容程度 | 要「達改判體位標準」 | 徵兵規則第14條 |

| 專科別 | 應提供「符合該病症專科別之診斷證明書」,另可附病歷、檢查報告、病理報告、手術紀錄、病灶相片、心理衡鑑報告、影像檔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 體位區分標準第4條第4項 |

| 不得有的章戳 | 蓋有兵役無效章戳者,均不得受理 | 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第七點 |

| 非相關專科 | 檢具非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的,應補繳相關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 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第七點 |

〔官方〕作業規定的原文是:「役男申請複檢改判體位檢具非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者,應請其補繳相關專科醫院診斷證明書,再行處理;如醫院診斷證明書蓋有兵役無效章戳者,均不得受理。」體位區分標準(民國115年10月28日修正)第4條第4項則寫:「役齡男子應提供符合該病症專科別之診斷證明書、病歷、檢查報告、病理報告、手術紀錄、病灶相片、心理衡鑑報告、影像檔案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官方〕新北市的問答(頁面未標示日期)說,徵兵檢查用的診斷證明書,「不分診斷證明書等級及公、私立醫院,只要是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即可」。〔推論〕新北市沒有限制醫院等級與公私立,作業規定則要求病症對應的專科,兩者合起來看,應該是醫院等級不限,但診斷要出自對應該病症的專科。是否合格由戶籍地縣(市)政府審核,送件前可以先問公所兵役課。

〔本文整理〕徵兵規則、作業規定與役政司問答集都沒有規定診斷證明書的欄位格式,也沒有規定開立後幾個月內有效。臺北市內湖區公所的「役男申請複檢」服務頁(資料更新日期112-08-15)列的應備文件是:「3個月內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內容要註明詳細病名及病狀,另附申請書(由役政系統列印)、身分證、印章。〔本文整理〕「3個月內」是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寫的,其他縣市、區公所是否相同,請向戶籍地公所確認。

怎麼開、怎麼送:步驟

  1. 〔本文建議〕先到醫院看診,由醫師依實際診斷判斷是否達改判標準、是否出具診斷證明書;本文不判斷病況。開立時說明用途是兵役複檢申請,確認證明書上沒有「兵役無效」的章戳字樣。
  2. 〔官方〕備好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書(公費或自費二擇一)。內湖區公所列的文件是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發作紀錄、病理報告等依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的資料)、申請書、身分證與印章。
  3. 〔官方〕公所轉報縣(市)政府審核。不准的,縣(市)政府應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4. 〔官方〕准予複檢後:公費複檢由縣(市)政府洽送指定複檢醫院;自費複檢由役男到選定的複檢醫院檢查。作業規定寫,縣(市)政府對公費複檢「於檢查十日前通知役男」。
  5. 〔官方〕自費複檢「經准予複檢後逾一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新北市的問答(頁面未標示日期)把這句寫成:「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臺北市兵役局的流程圖也寫,核准複檢後1個月內自行至指定醫院完成掛號並按時到檢。
  6. 〔官方〕複檢醫院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徵兵檢查會據以判定體位。作業規定寫,徵兵檢查會若認有疑義,「應函請醫院查明或送其他指定複檢醫院複檢」。改判替代役或免役的案件,除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符合外,要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徵兵規則第14條第5項)。

〔本文整理〕第5步的「第6條」,指的是現行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役齡男子於體檢或複檢時,拒絕檢查、不配合或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作業規定是民國107年的版本,條次是否隨標準修正而更動,請向公所確認。

哪些醫院

〔官方〕作業規定把兩類醫院分開寫:檢查醫院是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的「地區級以上醫院」;複檢醫院則是「本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學中心,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役男複檢」。申請複檢要附的診斷證明書,可以由一般醫療機構開立;複檢本身要到縣(市)政府指定的複檢醫院。

〔官方〕各縣市指定的複檢醫院不同。新北市問答(頁面未標示日期)寫,依地域方便性分配的複檢醫院是三軍總醫院、臺大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因就學、就業等因素,可以提具證明(如學生證)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變更複檢醫院。臺北市兵役局流程圖寫,複檢醫院(教學醫院)北部地區指臺大、臺北榮總、三總,中部指臺中榮總,南部指臺南成大、高雄榮總,東部指花蓮慈濟;圖中的註記並寫,到上述醫院檢查的費用須全額自付,健保無給付。〔本文整理〕這份流程圖檔案的最後修改日期是2021年10月,醫院名單與費用說明請以現行公告為準。

〔官方〕就讀醫學系所(含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的役男申請公(自)費複檢,徵兵規則第14條寫:「不得於其所就讀學校附設之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醫院辦理」。

複檢之後與其他限制

〔官方〕徵兵規則第14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除病況有顯著變化,經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外,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複檢。」

〔官方〕判為體位未定的,複檢期限有三種寫法,並列如下:

  • 役政司問答集(更新日期112-10-17):「屆滿6個月後再複檢1次」。
  • 體位區分標準第5條第1項(民國115年10月28日修正):「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第七點(四)(民國107年2月21日修正):「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為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表各項病症之所列治療或觀察期限屆滿後再辦理複檢,予以判定體位。」

〔本文整理〕標準是最新修正的規定,且帶有但書:標準表對個別病症另有特別規定的,依標準表;作業規定也是依標準表各項病症所列的治療或觀察期限。所以「一年」是標準的一般規定,不是每個病症都適用;問答集的更新日期較早,期間與標準不同。個案的複檢日期請以通知書與縣(市)政府的說明為準。

〔官方〕領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的,體位區分標準第4條寫:「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同條第6項寫「前項證明文件之效期須超過一年」。這是另一條路徑,是否符合對照表,向公所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確認。

〔官方〕內政部民國114年2月18日的新聞稿寫,內政部主動清查複檢改判案件,發現部分役男徵兵檢查異常,已移送司法單位偵查,並提醒:「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及意圖妨害兵役、煽惑他人避免徵集、召集,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及第13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整理〕診斷證明書要依實際病情由醫師開立,不要找人代開、改寫病名或蓋章。

問與答

兵役診斷證明書可以自己去醫院開嗎?

申請複檢時要附的,是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的診斷證明書,由役男自己到醫院申請。名稱叫「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的那份,依作業規定是複檢醫院在複檢完畢後開立,送回徵兵檢查會。

診斷證明書上蓋了「兵役無效」章可以用嗎?

作業規定寫,蓋有兵役無效章戳的醫院診斷證明書,均不得受理。臺北市內湖區公所的服務頁也寫,診斷書若註記兵役無效,則不受理。

診斷證明書要在幾個月內開的?

全國性的徵兵規則與作業規定沒有寫期限。臺北市內湖區公所的應備文件寫「3個月內」,其他地方請問戶籍地公所。

只有診斷證明書,不附病歷可以嗎?

體位區分標準第4條第4項把診斷證明書、病歷、檢查報告等並列,要求提供符合該病症專科別的資料;內湖區公所則寫診斷證明書之外,病歷、發作紀錄、病理報告等依體位區分標準表規定附上。實際需要哪幾項,依病症而定,請問公所兵役課。

被不准複檢怎麼辦?

徵兵規則寫,不准予複檢的,縣(市)政府要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臺北市流程圖寫,可以視未同意的原因另行補註診斷書,重新申請改判。

複檢後多久知道結果?

作業規定只規定複檢醫院十個工作日內送回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沒有寫整體天數。結果通知時間見兵役體檢結果怎麼查,也可以洽戶籍地縣(市)政府兵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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