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家庭因素替代役最後核對:2026-07-14

家庭因素替代役:適用對象與役期

因家庭因素(如家中需照顧等)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家庭因素替代役。適用條件與役期以役政署公告為準,本站查證中。

役期

替代役體位宗教因素4個月;常備役體位宗教因素6個月;家庭因素4個月;常備役體位一般替代役國內6個月/國外10個月

2026-07-14代理E以curl直接擷取原始HTML逐字核對(非WebFetch摘要),原文確認:「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常備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1年2個月。」與83-93年次段落逐字亦確認一致。備註:83-93年次段落另有'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與第4節第4項補充兵訓練'12天'為不同事項,勿混用。詳見phase0-E-supplement.md第3條。

怎麼申請

一般替代役於公告期間線上申請甄選;各類別申請期限現況見年度中心

資料來源與核對

來源機關
內政部役政署
公告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
發布/修正日
110-01-27 修正
生效日
依法施行
最後核對日
2026-07-14(民國 115 年)
官方入口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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